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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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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红头文件要“体检”
省人大对各级人大,省政府和杭州、宁波市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立法
  本报杭州11月23日讯 (记者 毛传来) 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被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的规定是否合法?其合法性谁来审查?不当的规定如何撤销?老百姓如果对“红头文件”有疑问向哪里反映?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上述问题均作出相应规定,首次为“红头文件”的规范性进行立法,这意味着我省各级人大在行使监督权上又跃进了一步。

  近年来省外屡见报端的一些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外地客商,可享受诸如在本地交通违章可以不罚款等“法外优惠”;全市普通级牛肉面馆的大碗牛肉面不得超过2.5元;没有初中毕业证,就不给办结婚证……“制定主体乱、调整范围乱、制定程序乱”已经成为少数地方“红头文件”的弊病。

  为了对“红头文件”进行有效监督,《规定》从程序上规范了下达“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下4个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杭州、宁波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地方性法规的应用性解释、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具体办法等。经审查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不适当的“红头文件”。

  那么,谁有权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规定》明确提出,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对某“红头文件”的相关规定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对此,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公共决策面前,公众理应拥有发言权。对于那些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红头文件”来说,制定伊始就有必要征求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具体实践中,有必要针对公众的反馈查遗补漏、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助于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大大增加了政策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对人大和政府工作实施监督,从而确保“红头文件”真正为公共利益护航,而不是为部门利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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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红头文件要“体检” 2007-11-24 48256F32002924A64825739C000EF2F9[A1-毛传来≈B1-陈志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