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出了首张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准予逮捕的通知书。据了解,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该罪名作出批捕决定。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一条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我国煤矿事故瞒报情况突出的背景下,尤为引人关注。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柴宁(化名),为了赚钱,2006年12月勾结民工景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在门头沟地区进行非法煤矿开采。12月25日上午,窑内发生塌冒事故,民工景某、唐某被埋在了窑内。柴宁始终不肯找救护队帮助救援。参与救援的民工们也纷纷要求柴宁报警,但柴宁的回答却是:“不报警我该给钱给钱,报了警我得蹲监狱,那我就没有办法了。”说完便不见了踪影。
承办柴宁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以往对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因此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主为了避免“家丑外扬”,节省后继整改的成本,往往选择瞒报或者谎报,事后用少量的钱解决问题。而刑法新增“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的适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小煤窑的整顿,加大打击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的力度。(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