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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4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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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贷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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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沪上银行推出
第二套房贷新认定标准

  沪上银行推出

  第二套房贷新认定标准

  

  沪上商业银行对于第二套房贷,又出现了新的认定标准。沪上银行首次将子女还款能力纳入审贷的范围,如果父母有房贷在身,而且子女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那么当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时,银行会将其视作第二套房。

  根据深发展银行初步确定的办法,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房屋贷款余额尚未还清,再贷都将算作二套房,但如果已有房贷余额结清,再贷则算首套住房。对第三套房,将执行“首付45%,贷款利率相当于基准利率1.15倍”的房贷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深发展在判断第二套房时,对于父母购房尚未还清、子女再贷款购房的情况,将根据子女还款能力决定是否算第二套房。也就是说,如果子女成年,并已经工作有还款能力,而且父母贷款也无需其负担,那么不会被深发展认定为第二套房;但如果已有房贷的家长,又以自己尚未成年或没有工资收入的孩子名义购房,将被视作二套以上房产处理。

  目前,沪上发布房贷细则的银行共有五家。建行、兴业与深发展一样,“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交行、光大和华夏,则“以人为单位”进行界定。不过,建行、兴业在审贷时,都不会将子女的还款能力与父母的房贷情况结合在一起考虑。(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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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贷新认定标准
2007-11-22 浙江日报000242007-11-22000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