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美二十来年,我第一次被告上了法庭。通过对一笔医疗费用的解决,使我对美国有关行业的依法办事有了更深的了解。
一天,我从信箱里取出当日的邮件,一个不起眼的小信封差点就被我丢进废纸回收袋中,却是左上角那几个小字止住了我的手:伯根郡法庭。当即打开,吓了一跳,是张传票。上面写着:你已被告到本庭,案件号XX,开庭日XX,请于即日上午9点按时出庭。原告:哈肯色医院。
病人告医院的官司常有,医院告病人倒有点匪夷所思。他们告我干嘛?
细看下去,传票后面附着一页说明,全文是:你可有下列三种选择:其一,到本庭的特别民事部付15美元,领取答复表格,写下你的申辩。填好后需用挂号信寄送本庭和原告律师各一份,限35天之内寄到;其二,主动和原告联系谋求谅解,并在35天内达成解决办法;其三,找个律师替你辩护,出庭。角落上有几个数字:医疗费490美元,法庭费60美元,共计550美元。
噢。我因小腿肿痛在那里看过一次病,已经是四年前的事了。经检查诊断为术后血栓堵塞,被留住医院治疗五天。我把旧档案翻了又翻,查出一项“诊断费”是490美元。那次手术是由一次车祸引起的,对方的汽车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费用。但在一般情况下,血栓诊断属于内科范围,似与车祸无关,估计是保险公司在审查时产生了疑点吧,就拖了下来一直没付。没想到这笔账却还挂在那里。
近几年,我的保险公司由于亏损,被一家大公司兼并,连名字都没有了。我也早换了保险。事拖至此就成了无头案,恐怕不自己掏腰包也难解决了。但转念一想,美国毕竟是个法制国家,至少应有说理的机会。另外我也有好奇心:不知美国法院是怎么运作的?于是我动身去法院,当面交钱领了份表格,表态出庭。
到了指定的日子,一大早就去法庭报到。法官点名,我这一拨的5个被告竟然有3个没出席,他们当即被甩到下一轮“缺席审判”的程序去了。据说这等于原告胜券在握。点到我的名字,因原告、被告均在,法官头也没抬就宣布:“你们去协商吧,怎么解决的把结果报回给我。”就把我们打发出来了。找了个地方,我赶紧向对方律师吐出苦衷,他倒也表示同情,但一触及究竟应由谁去向保险公司追究这点,就寸步不让了。
最后我们不得不以“协商无果”回到了法庭。法官听罢结果,毫不迟疑地说“我派一个助手去参与你们的协商,去吧”,再次打发了我们。
那助手是个十分年轻的姑娘,像是大学里学法律的实习生。她领我们到一间屋里坐下,听双方陈词,然后明确地对我说:我劝你不要选择“法庭判决”,因为你接受了医疗服务,有责任付账。保险公司没付,你应当按照你和保险公司的契约去和他们理论。如果让法官判决,他会抛开一切同情心,从“理”上判你立即付款。 “可是这么多年过去了,保险公司也没了,我去找谁嘛?”我只好再重复这些话。姑娘很有信心地说:“如果只是被兼并,还可以顺藤摸瓜去试试。”她随之把锋芒转向原告:“你也知道这事被告挺倒霉,建议给她两个月的时间。如果还没结果,你们是否让点步呀?”原告律师考虑一下,做出让步姿态,将赔款额减为400美元。这使我对“打官司”有了点崭新的感觉:不出席,强令执行要付550;出席了只赔400,已显出差别。
回到家,想起那姑娘“顺藤摸瓜”一说,动了心。我翻查老保险公司的电话,试拨了一遍,居然还通。报出当年公司的名称和案件号,接电话的人说,结案三年以上的档案都已封存了,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从电脑库中调出来,才能重新审核,为此,需要5天时间。顺便问,原来那间公司已不复存在,他们的事还都有人管吗?他肯定地说:他们的事已全盘接下来了,会负责到底。
过了5天,又去电话,那人说全部档案已调出来了。他把我转到具体经办人的电话上,经办人已初阅过了案卷,再追问我几个问题,即表态“可以赔偿”。问明我原告律师姓名和电话,表示他们会直接联系,不用我再操心。没想到这么一碰,问题还真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