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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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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受害方获赔18万多元
辽宁“海蜇夺命案”终结
  新华社沈阳11月20日电 (记者 范春生) 辽宁省沈阳市一家医院的女护士孟某休假到海边游玩时,不慎被海蜇蜇死,死者家属为此将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等三方告上法庭。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海蜇伤人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海滨浴场应赔偿18万多元。

  去年8月5日,孟某与同事一行10余人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游玩。当日15时左右,海水退潮,孟某和一名女同事在岸边的浅水区聊天,被海蜇蜇伤。经检验,孟某是被一种剧毒红海蜇蜇伤。由于红海蜇的毒性比较大,加上一时没找到解毒良药,两天后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孟某家属找到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及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孟某家属以“没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将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熊岳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政府告到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索赔4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沙滩海滨浴场是经营管理者,对突发情况应有相应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救护义务,对孟某死亡事件存在一定过错。但熊岳镇政府、风景区管理处是行政管理部门,在该事件中没有过错。今年5月,鲅鱼圈区法院判决金沙滩海滨浴场承担20%的民事责任,受害者个人承担80%民事责任,海滨浴场应赔偿死者家属5.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孟某家属与被告金沙滩海滨浴场均不服,先后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孟某不幸被海蜇蜇伤致死,双方均无过错,当属意外事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海滨浴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孟某家属实际损失。于是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终审判决海滨浴场赔偿孟某家属1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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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辽宁“海蜇夺命案”终结 2007-11-21 48256F32002924A64825739900485E69[A0-新华社记者≈B1-顾国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