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慈善总会几年前出台的一个规定,最近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湖南慈善总会在11月2日启动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鼓励义工作为社会募集者劝募,并称可根据规定,从募款中给他们相应“提成”。
这个“惹祸”的规定,就是2004年底通过实施的《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办法》规定,为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开支,所募集的不定向善款按到账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劝募费用。同时,社会募集者募集的资金总额按年度提取5%,用于其工作经费。
对此,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吐芳认为,作为慈善组织,是以善良的名义做扶危济困的事业,每笔善款都代表着一份爱心,意味着一份责任。从善款中提取活动经费的做法,使慈善组织更像一个靠“绩效”考核来决定收益的营利性企业,背离了慈善的本意。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则认为,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专业募款人按筹款比例收取酬金,但是这种做法在业内往往被视为不符合专业伦理。湖南省慈善总会创造出的“社会募集者”,可以看作是中国慈善事业向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它显示出我们对专业筹款人的需求,也相应折射出目前的专业筹款经验和法律规定上的欠缺。希望不要轻易扼杀这种尝试,而应积极修正和创新机制,推动中国“募款业”发展。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