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的过程中,大家都注意到了报告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有丰富内涵和新意的提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其中有关“财产性收入”的表述简直令人喜出望外:在城镇居民各项收入中,财产性收入高速增长。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2%。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如今,国家从政策层面关注这项“财产性收入”,意义在哪里?
其一,让群众拥有资本收入对于当下中国发展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有着特别的意义。在追求和谐的过程中,贫富分化是一只拦路虎。如果贫富分化严重到一定程度,贫穷的群体改变生活的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弱。如果他们只是通过简单的劳动,而不能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方式,那么他们可能会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那么他们与投资人相比,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国家的责任之一就是要使国民在物质生活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状态,从而让他们在物质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这不仅需要促进国家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对比中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因此,国家看重居民投资事务,创造条件让百姓参与到经济发展当中,让百姓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让他们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得到经济事务总成果的分享,无疑是遏制贫富分化的途径之一。
其二,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这个“创造条件”,涵盖了多方面的重要内容。这首先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收入可以转化为财产,同时规定通过财产获得收入,只要正当,就应该得到保护。其次,国家要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包括市场的公平交易机制、抗风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等;此外,完善相关市场的监管也是应当创造的重要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教育,也是“创造条件”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可以预言,国家势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可以想像,随着国家在各个投资领域都努力创造条件,让百姓更方便地介入,那将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从中受益。
其三,从总体上看,鼓励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思路,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可谓一脉相承。而在整个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上,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有明显的意义。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也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拉动经济增长最关键的还是要靠内需,而中等收入群体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相反,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国家人均GDP的增长主要反映在高收入者收入的增加上,要拉动消费谈何容易?要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又谈何容易?可见,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