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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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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政策速递
  关键词:利息收入费用

  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时,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财税〔200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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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政策速递 2007-11-9 浙江日报000112007-11-090004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