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上,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都无一例外地提到“立法”、“政策”对建立循环经济模式的重要性。
今年8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的中国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论坛主持人之一、欧洲生物质能协会主席、奥地利能源协会主席海因里西·考佩兹也说,好的制度是推进循环经济模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自觉方式的保证。
抛开欧盟及欧盟各国关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法律框架不说,考佩兹举的是个简单易懂的例子。
他说,在奥地利如果要建一个房子,用的是传统的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就拿不到政府的批文,如果用的是集中供热的新型能源,政府的批文就能很快到手。同样,使用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也得到政策的鼓励。
事实上,在欧洲,法律制度与政策,以及政策催生的市场运行制度,对循环经济的支持比比皆是。
法国规定,资源回收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人每年要回收4公斤的电子垃圾,英国、德国、瑞典等国也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生产者、消费者应承担的义务。
为了解决生产企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亲自履行回收义务的问题,一些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法律框架内组建了许多回收与再利用的专业公司,帮助企业履行“生产责任制”的义务。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会员企业缴纳的会费、回收费以及包装再利用销售所得。如1991年成立的“瑞典玻璃银行”,1996年就达到了将70%可回收玻璃制品,进行回收再利用。2004年瑞典和瑞士同时成为欧洲玻璃回收再利用率最高的国家,高达96%。
在德国,从2003年10月开始颁布法律对汽水瓶收取押金。该法规规定,在购买饮料时,每个1.5升容量以下的瓶装或者罐装饮料要收取0.25欧元押金,1.5升以上收取0.5欧元。尽管该法规给消费者和商家都增添了麻烦,但最终还是得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