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春慧 姚加黎 记者 黄宏)小偷人人痛恨,把小偷逼跳河却不救助致其溺水身亡,这种行为也是故意杀人。11月5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颜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廖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韩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5月25日中午,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某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一点苦头,颜某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躲避围殴,逃上货船。3人继续追打。周某被迫跳入河中,游到河中后准备游回岸边,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河中。颜某等人不但没有抢救,反而坐视周某沉入河中,造成周某死亡。
法院认为,韩某、颜某、廖某的围攻殴打,导致周某被迫跳入河中,使周某有溺水死亡的危险。因为先前的行为,颜某等3人有尽力救援的义务,但3人不予救助,所以犯了故意杀人罪。
南浔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征中认为,小偷固然可恨,但小偷的生命权却应予以尊重,把他逼入河中淹死,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