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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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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闭会
审议通过城乡规划法等四部法律案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
●决定免去周永康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任命孟建柱为公安部部长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4号、第75号、第76号、第77号、第78号主席令,公布了上述法律和任命

  四部法律案 四个新看点——

  城乡规划法引领我国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

  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城乡规划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此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为解决“执行难”出招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后的律师法更好地保障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被告“不被监听”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此外,在这部法律中还明确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等。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基本国策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栏稿件均据新华社)

  孟建柱任公安部部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决定,免去周永康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任命孟建柱为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1947年7月生,江苏吴县人。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7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8月至1973年9月任上海市前卫农场供销运输站船队水手、调度、轮机副队长,站团支部书记、站副指导员,1973年9月至1976年10月任上海市前卫农场运输连党支部书记,1976年10月至1977年2月任上海市前卫农场政治处宣传组组长,1977年2月至1986年9月任上海市前卫农场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场长,1986年9月至1990年2月任上海市川沙县委书记,1990年2月至1991年3月任上海市嘉定县委书记(1987年9月至1991年2月在上海机械学院工业企业系统工程专业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1991年3月至1992年7月任上海市农村工作党委书记,1992年7月至1993年2月任上海市农村工作党委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1993年2月至1996年1月任上海市副市长,1996年1月至1996年10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1996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上海市委副书记,2001年3月至2001年5月任江西省委书记,2001年5月后任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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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审议通过城乡规划法等四部法律案 2007-10-29 48256F32002924A6482573820052FC86[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浙江日报000032007-10-2900045;48256F32002924A6482573820046D624[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48256F32002924A6482573820049DD85[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48256F32002924A6482573820046E433[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48256F32002924A6482573820046B328[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48256F32002924A648257382004DC9C7[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