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节能法在“交通运输节能”一节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