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本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13项)如下:
省盐务管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8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许可 《盐业管理条例》
2 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核发 《食盐专营办法》
3 食盐批发企业分装小包装碘盐许可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4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5 省内食盐、其他用盐运输许可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6 食盐、其他用盐跨省购销及其进出口业务的许可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7 盐田的废弃、转产许可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三十五公顷以下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三十五公顷以上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8 异地就近购进盐产品许可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设区市一级盐务管理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2 跨县(市、区)食盐、其他用盐运输许可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3 异地就近购进盐产品许可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县(市、区)一级盐务管理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区盐务管理局仅指:萧山、余杭、北仑、鄞州、普陀、椒江、黄岩、路桥八区。
2 异地就近购进盐产品许可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区盐务管理局仅指:萧山、余杭、北仑、鄞州、普陀、椒江、黄岩、路桥八区。
盐务管理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盐务管理系统执行的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盐务管理局
“※”号项目为以政府名义实施许可的事项。(相关调整及更正子项参见省政府法制办官网www.zjfzb.gov.cn)
(全文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