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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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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江苏:农民工养老保险可“灵活”转接
  据新华社南京10月28日电(记者 邓华宁) 江苏省政府日前发布《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即日起,江苏省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如果工作变动,也能像企业参保职工一样,让养老保险关系随着自己转移到新的工作地点。

  据介绍,新办法规定,江苏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民工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民工参保后在省内流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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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7 江苏:农民工养老保险可“灵活”转接 2007-10-29 48256F32002924A648257382004ABD63[A0-新华社记者≈B1-郭晓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