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3  4  
PDF 版
· 人不在,眼睛可以留下来
· 月塘村新风尚润泽老人心
· “敬老好儿女”
老人来颁奖
· 陪百岁老人
过重阳
· 喷香长寿面 暖了老人心
· 行万里路为圆参军梦
·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2007年10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温州龙湾区法院认定: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案例进行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据新华社)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7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2007-10-19 48256F32002924A648257378004E9576[A0-新华社记者≈B1-郭晓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