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作出修改,新增一款: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