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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让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
我省出台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

本报记者 金 涛
  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那么,哪些家庭才能住廉租房?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经济适用房政策作了哪些调整?为此,记者今天采访了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明年起,廉租房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

  《实施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廉租房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扩大了。具体来说,2007年底前,全省将基本实现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房应保尽保。而自2008年起,城市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都将被逐步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并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据调查,目前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约有20万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有8万余户。按照扩大后的保障标准,未来3年全省需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的有3.36万户家庭。

  《实施意见》对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界定为每户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具体标准则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廉租房保障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特殊人群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

  《实施意见》规定,廉租房的保障采用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考虑到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等特殊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对其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但对这些人群中现住房面积已达廉租房保障面积80%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也已确定。实行货币补贴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般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实行实物配租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按《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则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其租金标准可按低保家庭廉租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部分同样按当地公房租金标准缴纳。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廉租房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一旦条件超标,即实行退出机制

  廉租房保障并非“终身制”。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就应收回承租的廉租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未如实申报家庭相关情况而获得廉租房保障的,及擅自改变用途,转租、转借廉租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房居住的,相关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房或停发租赁补贴。(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实施意见》对我省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作了严格界定: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这一标准测算,今后3年,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320万平方米左右。同时明确,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48平方米的家庭,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如购买经济适用房,就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则可适当放宽,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实施方式除购买外,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却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购买的,可以实行租赁或“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还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一定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自《实施意见》发布起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或经济适用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以上比例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还有,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可由政府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由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实施意见》发布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如何上市交易,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应具体办法。

  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有条件的可建设农民工公寓或集体宿舍进行出租

  农民工居住条件也要逐步改善。《实施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对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施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二是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本报杭州10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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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让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 本报记者 金 涛 2007-10-12 48256F32002924A6482573710031327D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