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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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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部分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轻了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轻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应税所得率有以下变化:一是对行业进行了细化;二是适当降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降低;三是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执行,不得事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

  据介绍,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对依法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申报等6种情况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另一种是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指出,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的看法是错误的。

  调整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及时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符合税法精神和企业实际情况,得到了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的广泛欢迎和好评。

  谈及104号文带给企业的好处,杭州某商贸公司张总显得很高兴。他告诉记者:“按照以前的政策,我们公司的应税所得率是7-20%,但现在竞争那么激烈,为了争夺客户,我们的利润已经压到了最低,7-20%的应税所得率对我们来说实在是偏高了一点,本来打算今年年底等和老客户的生意了结以后就把公司关了,但现在新政策出来了,我们公司的应税所得率一下子降到了4-15%,在新政策的支持下,我又有把公司做大做好的信心了。”

  据了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如38号文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但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5.98%,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38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率。104号文的出台,无疑是对部分行业企业的发展注入了一支强心针,为国家涵养了优质税源,而税负的愈加合理化也从根本上大大降低了企业偷漏税的可能。

  有效缓解征纳矛盾

  104号文对行业进行了更加细致和科学的划分,原来的38号文只分五个大行业规定应税所得率,由于大行业内部不同子行业的利润率差别较大,对大行业进行细分,更符合行业内部各个子行业的实际情况,也便于税务机关执法操作,有效缓解征纳矛盾。

  长期工作在征收第一线的税收管理员黄某告诉记者:“以前我们下户,纳税人总是反映税负偏高,有时候对我们的工作也有一些抵触情绪,但税法有其严肃性,应税所得率是不能随意更改的,我们也只有一遍遍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现在好了,104号文的出台,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如今我们开展工作也顺利多了。”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张小琴 俞成国 金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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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部分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轻了 2007-10-12 48256F32002924A64825736E00103718[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