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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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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从事林业生产可享税收优惠
  近日,常山县某公司老板张先生到县国税局咨询,他们公司想上一个新项目,主要从事以木材生产剩余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合成纤维板。张先生想知道这样的生产项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告诉张先生,最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七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从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发展。《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底前,对以木材生产剩余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部分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悉,森林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木材是国际公认的四大原材料(钢材、水泥、木材、塑料)之一。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郑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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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从事林业生产可享税收优惠 2007-10-12 48256F32002924A648257341002C5BB6[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