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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
问:本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已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家公司在注销税务问题上,税务部门要求本公司缴纳资产增值部分的所得税。本公司已经按账面价值进行财务合并,未涉及资产增值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119)号文件,“吸收合并不涉及资产转让,不计算缴纳所得税。”我公司是否能依法免交所得税?
答: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通常情况下,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资产,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一般纳税人才能抵扣
问:在审批一般纳税人期间开的发票为什么不能抵扣?开票单位又不能冲红?
答:税法规定,只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法人,才能抵扣进项税金,由于你是在一般纳税人审批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但可以作为有效的记账凭证。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