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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0版:又好又快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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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筑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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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筑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东方之花”在浙江大地盛开
浙江省司法厅
  筑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东方之花”在浙江大地盛开

  浙江省司法厅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被誉为“东方之花”、“东方经验”。2002年第四次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的工作要求,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建一方文明、促一方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近五年来,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93452件,调解成功860394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466件,涉及28437人。过去的五年,是我省改革开放成果不断扩大、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也是人民调解工作蓬勃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五年。

  在创新、求实中发展,是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最显著的特点。特别是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印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全省各地迅速打破人民调解工作原有格局,使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领域等各个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和发展。

  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掀起了学习推广并深化发展“枫桥经验”的热潮。在学习深化“枫桥经验”中,各地联系实际,不断探索、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思路、新方法。目前,“枫桥经验”的四前工作法:“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已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普遍做法,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了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机制及预测预警预案工作机制,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治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联调机制,建立了财政保障、计件奖励的人民调解激励保障机制等。多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全面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互相配合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以司法所为骨干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和化解突发性、群体性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畅通了不安定因素的信息掌握渠道,使许多群体性的不安定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同时也使“枫桥经验”的内涵得到不断的充实和丰富。

  1988年,衢州的江山、常山与江西省的玉山在三县(市)交界乡村建立了“三山”联片调解组织的先河。这一成功的做法迅速在全省得到推广,使原先纠纷较多、调解力量薄弱的市与市、县与县、乡镇与乡镇等毗邻跨界地区的纠纷得到了有效控制和化解,并从根本上消除了接边接壤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盲点。近年来,各地又从我省实际出发,把发展民营企业调委会等特色人民调解组织作为落实“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就在哪里发挥作用”这一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来抓,因势利导,建立了大批特色调解组织。目前,民营企业调委会、集贸市场调委会、经济开发区调委会、外来人口聚居区调委会、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高等院校调委会、旅游景区调委会以及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已经成为继“三山”联调、“海上调解船”等之后我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又一大亮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我省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立体化的网络体系,也使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进一步得到延伸和拓展,调解纠纷的范围已从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了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和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个方面。

  在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上,各地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式,通过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把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群众性、民主性、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部分地方通过在乡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方法,将一大批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学工作者以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等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当中;部分地区还实行了人民调解员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了首席人民调解员、等级人民调解员制度等。在人民调解员培训方式上,除了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定期对广大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授课培训以外,部分地方还采取了安排村(居)调委会主任定期到乡镇(街道)司法所(调委会)“上挂”锻炼、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法院诉讼旁听和诉讼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知识竞赛、基层人民法院指派资深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等做法。人民调解员队伍选任方法和培训方式的不断创新及综合运用,使人民调解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有了较大的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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