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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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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物权法第一案”昨在青田立案
屋顶晒台究竟归谁所有
  本报杭州10月10日讯(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曾旋 林峰) 在公寓楼中,顶楼的住户最接近屋顶,而屋顶的晒台使用权归谁所有,却成为不少社区居民的争议。今天,青田县一幢公寓的15位住户把顶楼的住户告上法院。这是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实施后,我省法院首次对涉及物权法的案件正式立案。

  这幢公寓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曾是邮电局的七层集资房,由邮电局出资在房顶修建了类似阁楼的晒台,还建了三扇门,可以由楼梯直接到晒台。2003年由县房改办批准房改,就由楼下住户共同管理和共同使用。后来,顶楼的701、702和703室三户人家,将顶楼的门锁掉,楼下住户再也无法使用顶楼晒台。

  2007年6月12日,下面六层的住户委托律师向顶楼住户去函,要求顶楼3户人家将房顶打开,供全体住户共同使用。但是顶楼住户并没有接受这一要求。于是,15位住户今天将顶楼的3户人家告上了法院。据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陈青华介绍,他们已正式立案。

  被告之一的单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1997年房子建好以后,是他们顶楼三家住户自己出资在房顶把瓦片掀掉,建了平台,加盖了一部分预制板。阁楼由顶楼房住户管理是当地的习俗,况且自己还出了资,应该由他们三户顶楼的住户来管理顶楼。

  原告方律师潘足飞表示,在物权法正式实施以前,民法对顶楼由谁管理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法律上属于空白,只能根据法律中共有的概念来作出判决,规定比较原则。而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在建筑物中,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表明为某人专有,则可认为是建筑物归住户共有的部分,应该由全体住户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规定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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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7 屋顶晒台究竟归谁所有 2007-10-11 48256F32002924A6482573700032B5D5[A1-黄宏≈A5-曾旋≈A5-林峰≈B1-郭晓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