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葛璎 张立 记者 杨军雄) 本以为实惠的套餐,却让海宁市消费者於女士心烦:不久前,她花260元在当地一家移动电话运营公司订制了两个月上网套餐业务,没想到,只用了一个月就被告知因欠费而停止了该业务。经过消协调解,运营商退还了消费者未上网费用。
今年7月,於女士花260元在当地一家移动电话运营公司的代销点订制了名为“掌中宽带”的上网套餐业务,该套餐规定每个月130元可以上网120小时,当月超过的使用时间再按每小时6元收费。“但是,7月份只用了110.67小时,到了8月份我却成了欠费用户,被停止上网。”於女士纳闷地向海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套餐协议规定:“包月套餐用户当月月基本使用费从当日起按日计费”。 海宁市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正是对这“按日计费”的不同理解,使得於女士和运营商对同一个套餐产生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运营商的解释是:“按日计费”意味着把120小时的全月上网时间分摊到每一天,於女士从7月12日到7月31日只有20天可享受包月价格的上网服务,时间为77.42个小时,超出部分按每小时6元付费,因此还欠费60多元。
於女士却认为,“按日计费”是指签约当天起开始计算自己的使用时间,即一个月内可使用120个小时。而自己7月份才使用了110个小时,怎么能停止自己的业务使用呢?
“套餐规定存在模糊条款,双方的分歧主要是对该条款的不同理解。”海宁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是运营商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产生了歧义,使条款产生了两种解释,因此根据《消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所制订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最后通过两次协商调解,运营商与消费者达成了协议,以现金形式退还消费者139.37元,并当场解除了这份上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