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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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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十一”长假加班费要算清
遇到未按规定发放,可拨打电话“12333”投诉
  本报讯 (记者 袁艳 通讯员 钱蕾) “十一”长假即将到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用人单位,对加班职工要严格发放足额的加班费。

  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3天加班,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10月4日至5日,进行双休日调休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给员工调至其他时间休息,调休不了的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10月6日和7日为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的,要按不低于日工资2倍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为员工调休。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通常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工作天数,月工资收入包括月奖金收入,月工作天数不包括双休日,一般为每月20.92天。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用人单位,长假加班费的算法则不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每小时工资1.5倍支付加班工资,若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则必须按不低于日或每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或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加班工资相关的规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必须是经劳动部门审批的,不是单位自己说了算。职工加班以其实际工资计算加班费,不得低于今年9月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可拨打电话“1233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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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新闻 00002 “十一”长假加班费要算清 2007-10-2 48256F32002924A648257366004B828D[A1-袁艳≈A5-钱蕾≈B1-李回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