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者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原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