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新华社21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须经安全许可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
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