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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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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杭州9月20日讯 (记者 金涛 通讯员 陈建光)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法制办、省交通厅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部署、落实相关宣传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荣宝出席会议并讲话。

  《条例》明确规定,浙江省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条例》还对港口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港口岸线的管理和使用、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港口安全与监督、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经营人的责任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港口规划应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并与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依法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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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07-9-21 48256F32002924A64825735C0000DBF3[A1-金涛≈A5-陈建光≈B1-蒋卫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