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分6章,包括总则、药品召回的一般规定、主动召回、责令召回、法律责任、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可能引起使用者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在1日内实施召回。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对于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药品,应在3日内实施召回;对于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应在7日内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