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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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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首次规定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
  本报杭州9月19日讯 (通讯员 张健康 记者 嵇哲)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人大法工委、农资委和省法制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林业厅联合召开《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施行座谈会,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雄到会并讲话。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颁布施行,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公民的职责权利,规范组织体系、协调运行机制,对适应森林防火新形势的需要,利用法治手段更加有效地防控森林火灾,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该《条例》在全国首次规定了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今后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加强森林火灾高发时段的管理。《条例》强调了以人为本,明确禁止动员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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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
2007-9-20 48256F32002924A64825735B00551D71[A1-嵇哲≈A5-张健康≈B1-李回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