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联合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今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而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