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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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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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规定用人单位
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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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厦门规定用人单位
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转发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厦门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随意拒绝或辞退劳动者。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联合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今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而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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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7 厦门规定用人单位
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
2007-9-17 48256F32002924A648257355002C2DC5[B1-郭晓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