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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环境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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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潘岳首提
七项“环境新政”

  一是实行绿色税收,通过税收的“胡萝卜”和“大棒”来奖善惩恶。一方面对于环境友好行为给予“胡萝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另一方面针对环境不友好行为挥舞“大棒”,建立以污染排放量为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环境税。

  二是加强环境收费力度,彻底改革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国际经验表明,污染者上缴给政府的治理费用高于自己治理的费用时,污染者才会真正感到压力。而如今,中国的排污收费水平过低,不但不能对污染者产生压力,有时反会起到鼓励排污的副作用。

  三是建立绿色资本市场,斩断污染者的资金链条,保护环境保护项目的投入。企业融资的途径:一是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斩断”污染企业资金链条,等于对它们开征了间接污染税。

  对间接融资渠道,可以推行“绿色贷款”或“绿色政策性贷款”,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前不久,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央行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意见》,这应成为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

  对直接融资渠道,国家环保总局要联合证监会等部门,对于没有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事故多、环境影响风险大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考虑以“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而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上市融资应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是建立生态补偿试点。生态补偿政策是国家环保总局最关注的领域之一。这项政策不仅是环境与经济的需要,更是政治与战略的需要。它是以改善或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以调整保护或破坏环境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对象,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一种制度。

  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下游对上游、受益方对受损方、“两高”产业对环保产业进行以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一旦研究实施成功,将为中国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主体功能区划与产业布局的重新调整奠定基础。

  五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

  市场上排污权越少,价格就越贵,企业治污的动力就越大。当企业发现他们在提高治污水平、改进治污技术方面有利可图时,就有可能由一个消极的污染者转变为积极的污染治理者。而环保部门可以通过逐年压缩发放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份额来达到“减排”目标。

  六是完善绿色贸易。在西方国家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政策应该做出相应调整,要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

  七是建立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

  可以设想,一家企业突然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这家企业将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但这并不意味有保险公司兜底,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去污染。因为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如今,环境生态保险已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    

  (据《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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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环境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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