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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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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诞辰座谈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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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模地开发水电
· 我国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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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国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将解决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问题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 王立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满足当前和今后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造成土地基本信息“断档”。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多年来,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对于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统一,将避免各部门因土地利用分类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问题,对于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基础数据、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乃至国家宏观管理和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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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我国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 2007-9-5 48256F32002924A64825734C0060C65B[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