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9月4日讯(见习记者 童心)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日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竞赛,除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组织合作,或与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和组织合作举办的以外,不得单独使用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办法》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两类体育竞赛实行审批制: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的,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举办的体育竞赛,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而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则由举办单位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办法》还对体育竞赛的举办条件和程序、体育竞赛督察员制、仲裁与调解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各项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