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税务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本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21项)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4 印花税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4 印花税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4 印花税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设区市一级地税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4 印花税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市、区)一级地税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4 印花税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地税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地税系统执行的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