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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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经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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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问:我公司是6月份审批下来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属于辅导期,关于辅导期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务是怎么处理的?进项税额是否是隔月抵扣?比如我7月份认证的发票是否要8月份才能抵扣?还有税金的预缴问题是如何办理的?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凭证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应“先比对后抵扣”。即先认证采集进项发票,通过“稽核子流”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进行抵扣,不相符的不予抵扣。7月认证相符的发票,要在8月及以后比对相符的月份才能抵扣。预缴税金是指当月领用超过25份专用发票,应在第二次领用时预缴前一次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税金,直接到办税大厅办理。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

  问:请问现在注册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主要收购废旧钢材及有色金属制品,注册地为桐乡经济开发区。另外,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能否享受其他税收政策优惠?

  答: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可免征增值税。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如为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废旧物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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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经一周 00011 你问我答 2007-8-31 48256F32002924A64825734600337ABF[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