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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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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楼市升温,不少消费者为抢购二手房而仓促下单,致使近来房屋买卖纠纷频发。为此,省消保委提醒那些欲购房者——
二手房交易慎交“意向金”
  本报杭州8月27日讯 (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张益平) 近日,徐小姐在杭州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价值148万元的二手房,但被告知“该地段房源紧俏,为防他人抢购,最好签订买房意向书并先交3万元‘意向金’,如双方交易不成可全额退还”。次日,当她实地查看后发现房屋朝向不好,决定不买,要求返还“意向金”时,却遭到中介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委托购买意向书》上明确写着:“如果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及付款方式出售该套房屋,则意向金自动转为购房定金。”

  记者今天从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近段时间二手房交易日渐活跃,不少消费者为抢购房源,草率下单,致使房屋买卖纠纷频发,其中像徐小姐这样因意向金引发的投诉数量上升最为明显,有时一天能接到三起。

  省消保委的专项调查发现,目前仅在杭州注册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产中介公司有435家,分公司100家,在职经纪人3192名。但因房产中介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服务良莠不齐。消费者有购买意向时,很多中介会以房源紧俏、为防止他人抢先为由劝说消费者签订买房意向书,意向金一般为1万至5万元。

  由此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像徐小姐那样被中介业务员误导,业务员口头承诺交易不成意向金可退,实际上所谓的“交易不成”仅限于卖方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二是房产中介“偷梁换柱”,嘴里说消费者交付的是意向金,收据上一般都写成定金;三是消费者购房过于仓促,事后容易因各种原因反悔。

  为尽可能避免意向金纠纷,省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最好不要签意向金协议。根据目前的意向金协议,支付意向金根本无法保障你能买到房子,加上二手房买卖实行的是价高者得,价够高,即使不付意向金,房子也会卖给你;反之,交了也是白交。而目前各中介公司提供的意向金协议是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内容笼统、不完善,往往只规定了购房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规定中介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对购房者极为不利。

  若不得不签订意向金协议,建议要先充分了解房屋状况,千万别盲目下单。不仅要看房屋的结构、面积、朝向、通风、采光、质量等,还得考虑小区配套、周边环境、物业管理等因素,以及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三证”是否齐全、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是否有抵押和其他纠纷等等。

  省消保委还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好的房产中介,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最好能请专业律师帮助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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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经济新闻 00012 二手房交易慎交“意向金” 2007-8-28 48256F32002924A648257340002F7BC3[A1-朱海兵≈A5-张益平≈B1-郭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