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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小方便面涨价
最高立法机关热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严防行业协会成为垄断推手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邹声文) 小小方便面的价格变化,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

  8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方便面集体涨价”成为许多委员和列席代表关注的现象。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一些协会、商会为了实现会员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倡导会员企业进行‘行业自律’,甚至签订价格同盟协议。”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行业协会的这些行为,实际上不利于反垄断法的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则表示,前不久出现的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拉面企业联合涨价,“就是很典型的一个垄断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李连宁表示,这一规定很有意义。“但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文来看,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处罚规定,对于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的,没有制裁规定。”

  为此,李连宁提出,反垄断法草案应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垄断行为、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现在不仅有行业协会,还有经营者同盟性组织,如各种商会等。它们也可能采取价格同盟的方式来损害消费者权益。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的垄断,但现在没有一部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郑功成提出,应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并由国家反垄断机构出面进行干预为宜。郑功成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行业协会、经营者同盟性组织等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与价格同盟的行为,适用本法。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对行业协会扰乱市场秩序、阻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这位常委会委员表示,国家主管部门目前对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的有关条款。“事实上,一些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涨价行为涉嫌价格垄断,因此反垄断法草案应该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业协会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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