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保护,是指当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
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领事保护的对象
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领事保护的对象。
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此外,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驻在国当地法律约束。一旦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的内容
《指南》说,当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时,出境中国公民可以请领事官员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此外,还有:
——当驻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
——当在海外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前往探视。
——当遭遇意外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协助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当遇到生计困难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协助与国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当与亲友失去联系时,可以请领事官员协助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领事官员可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领事官员可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注: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不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书或文书办理公证。)
同时,领事官员不可以为出境中国公民做以下事项:
——不可以为中国公民申办签证。
——不可以代为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
——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不可以参与仲裁或解决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不可以代为提出法律诉讼。
——不可以帮助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不可以代为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不可以将中国公民留宿在使、领馆内或代为保管行李物品。
——不可以代为购买免税物品。(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