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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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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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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将建立政策性
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农户自愿参加的,政府将给予补助
饲养户每头只需缴12元保费

  本报杭州8月20日讯(记者 金涛 通讯员 倪沪平)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促进我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我省将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今天专门下发了相关通知。

  据介绍,我省此次将按照农户自愿参保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框架下,建立全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凡省内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参加保险。具体条件为: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按规定免疫并配带标识;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含)以下;饲养设施和条件能基本保证饲养质量。

  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为每头60元,其中,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由省财政承担60%(36元),地方财政承担20%(12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12元),地方财政承担60%(36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

  只要是重大病害、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均能获得保险赔付。重大疾病包括高温热应激、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值得一提的是,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不作免赔额规定。

  另外,对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简称共保体)章程关于能繁母猪保险超赔责任规定作了调整:取消2次赔款规定,实行一次性赔付;取消5倍封顶的风险管理规定,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悉,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由共保体组织实施。没有开展试点的地区由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代办,纳入共保体统一结算。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含)以上的可直接投保,10头以下的以行政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统保。对原已参加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能繁母猪养猪户,实行先退保后重新按新政策承保的办法执行。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参保工作将在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超过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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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我省将建立政策性
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2007-8-21 48256F32002924A64825733D00429B07[A5-倪沪平≈A1-金涛≈B1-李回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