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8月16日消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以下5种情节之一,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犯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二是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是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四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五是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对于5种可以不起诉的轻微犯罪行为情形的列举,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起诉的规定并没有实质的不同或冲突,而只是对原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和细化,并且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进行了明确的范围界定,不会造成纵容犯罪的现象发生。
这位负责人表示,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手段,同样可以有效震慑轻微犯罪。”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也可提出自诉。这一规定既保留了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可构成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同时,在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还规定了6种“不起诉错误”的情形,构成了对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的质量评价标准。“在这样的标准约束之下,各级检察院将会慎重行使不起诉权。”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