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2版:本省要闻
3  4  
PDF 版
· 走出去,选对路径很重要
· “811”环境污染整治
进入百日攻坚阶段
· 宁波追授马家富“创业富民好支书”称号
· 超强台风“圣帕”可能影响我省
· 我省将首次
对污染源进行普查
· “的哥”抗台演练
· 省武警总队基层
全面建设迈上新台阶
· 我省每万城市居民将配5至6个医师
· 外来民工与社区居民结“亲家”
· 见义勇为的卢丙会今接受二次手术
· 以好的作风
履行好明查暗访工作
· 超额取水
加倍收费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2007年8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超额取水
加倍收费

我省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嵇哲 通讯员 谢根能) 我省近日出台《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并针对超量用水的取水者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制度。

  《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但农业生产取水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同时,以下4种情况也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如为保障公共安全、农业抗旱等需要临时应急取水。

  根据《办法》规定,取水行为须经有关部门的论证审批。同时,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未安装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修复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谁用水,谁缴费,多用水,多缴费,超额用水,加倍缴费。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的,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20%至40%的,加收2倍;超过40%以外的,加收3倍。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超额取水
加倍收费
2007-8-17 48256F32002924A64825732F0029A563[A1-嵇哲≈A5-谢根能≈B1-李回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