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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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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开征环境税的意义
雷 明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状况和能耗问题,今年6月4日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到将研究开征环境税,环境税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国外经验的环境税

  自上世纪70年代起,世界各国逐步开始把环境税作为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一项重要政策。荷兰是开征环境税费时间较长的国家,在1971 年-1996年间,其环境税收已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2.5%。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环境税手段得到了国际上越来越广泛的重视,环境税收的发展出现又一次新高潮。

  环境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效益,如,在瑞典,硫税的开征(1991年)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至低于法定标准的50%。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二氧化碳税使一些固定的燃烧工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1%。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实施环境税具有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环境目标的双重潜力,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资源环境形势的严峻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可以预见全球环境税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环境税收制度的全球化势在必行。

  我国的环境税费

  我国自1989年正式颁布《环境保护法》后的20多年里,逐步形成了利用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环境税费制度,其中包括两类:一是环保方面的收费制度,如排污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等;二是涉及环保方面的税收制度,如对香烟、石油产品、交通设备、鞭炮烟花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然而环境税并不等同于环境费,二者的关系类似于购买商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和支付的商品价款之间的关系:缴纳环境税则是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调节的需要;而支付环境费是因为从国家获得了环境资源使用权而交纳的货币补偿。虽然实践中多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由国家授权的代表机构征收,但无论是从实施方式还是实施效果上看,二者都是无法等同和完全替代的。

  我国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一方面,经常出现乱收费的情况,环境费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能收到环境费的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浪费和污染最严重的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这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同时资源补偿费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无法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其稀缺性;污染费仅对污染排放收取排污费,而对污染产品却没有相应措施。

  另外,目前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由于主要是针对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不是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虽然环境税在发达国家已广为运用,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环境税还基本上是空白。

  因此,研究开征环境税,最终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环境税费制度,是目前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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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11 开征环境税的意义 雷 明 2007-8-13 浙江日报000112007-08-13000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