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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提高部分保障人员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本报讯 (记者 袁艳) 记者日前从省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决定调整精减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新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60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符合相关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0 元调整为440元。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应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7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00 元调整为44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7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5元调整为295元。

  根据有关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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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新闻 00002 我省提高部分保障人员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007-8-11 48256F32002924A648257331000720E3[A1-袁艳≈B1-李回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