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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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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性骚扰、 家庭暴力、“农嫁女”权益等女性维权新热点均在其中——
对“半边天”的权益保障更加细致入微
本报记者 袁艳 通讯员 廖小清
  日前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性骚扰、家庭暴力、“农嫁女”……这些涉及女性权益保障的新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立法规定。

  对妇女性骚扰,违法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性骚扰成为很多女性朋友的难言之隐。餐桌上对着女性说黄色笑话,给女性发令人反感的“黄色短信”,拨打性骚扰电话……这些被某些人看来无关痛痒的做法,今后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办法》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也是我省地方法规首次通过法律形式,禁止任何人对妇女进行各种形式的性骚扰,明确性骚扰行为的违法性。

  据介绍,《办法》还明确了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申请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理责任。受侵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制止。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110”接警必出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目前,家庭暴力成为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一个突出现象。《办法》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并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界定,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

  妇女在家庭中如果遭遇暴力,可及时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求助,都应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为受害人提供证据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庇护;妇联等团体要对有需要的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嫁女”迁留户口,有着落

  “农嫁女”因户口问题涉及的纠纷,一直是个难题。《办法》规定,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保留当地户口或迁移户口的,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办法》还对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给予立法保护,妇女和男子一样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地补偿费使用、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办法》还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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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对“半边天”的权益保障更加细致入微 本报记者 袁艳 通讯员 廖小清 2007-7-30 1187EC68A4D9A21648257327004E3E22[A1-袁艳≈A5-廖小清≈B1-霍建虹≈B1-李回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