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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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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和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实际困难

我省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完善生活补助、
医疗保障、社会保障、住房和生活救助等政策

  本报杭州7月27日讯 (记者 袁艳 通讯员 廖小清)今年8月1日起,我省将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实施涉及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保障、劳动保障、住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次落实有关政策的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三属”、“三红”、在乡复员军人等12类传统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等2类新增对象。

  据悉,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最近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在生活、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制定出台了6个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将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2005年以来,我省投入优抚经费15.82亿元,在全省基本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现行抚恤标准均高于中央标准。省委、省政府对中央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十分重视。最近,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有关部门制定和转发了5个贯彻实施意见,并从下月起在全省各地实施。

  此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进一步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和关心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又一具体体现。我省明确提出贯彻中央政策的“三条原则”:严格掌握中央确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不突破;继续保持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补助标准高于全国和周边省份的水平;坚持我省已经建立的自然增长机制。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准确把握政策实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要积极开展以为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为主要内容的“关爱功臣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传达给每一个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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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和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实际困难
2007-7-28 48256F32002924A64825732500412915[A1-袁艳≈A5-廖小清≈B1-郑建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