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进行影视摄制须先报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新建建筑物须“限高”
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措施”一章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体量、色彩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