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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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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擦亮眼睛,认清炒股骗局
证监会表示保持高压态势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我们将对非法证券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6日在通报相关案件时作出上述表态。

  证监会:

  “高压”清除“害群之马”

  证监会26日通报“带头大哥777”等11起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案件,作出取缔这些非法业务的决定。

  针对上半年证券违法案件上升的态势,证监会加大了查处力度。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成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同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月报制度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迫切需要多部门联合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下一步将特别在重点地区推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推动重点地区的重点案件查处。

  这位发言人强调,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炒股骗局:

  身份隐蔽、形式多样

  证监会介绍,在这批11起案件中,不法分子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是:通过互联网开设网站、网店、博客、论坛,建立收费QQ群等方式,发展会员、客户,提供有偿投资咨询,进行证券市场大盘点评,发布选股信息,转载研究报告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第一,不法分子的身份非常隐秘,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一些不法分子还使用虚假信息以公司的名义开设网站,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媒介平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第三,不法分子均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从业经历,也不具备专业素质。经调查,那些提供给会员或客户的所谓投资咨询信息,大都是当事人转载他人研究成果,或根据市场流言编造的。

  第四,非法网站设立人、非法消息发布人、网站服务器往往分别在不同地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第五,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主流媒体或网站造势,以吸引更多不明真相的人相信其预测和分析。

  投资人应树立

  正确的投资理念

  《证券法》第122条明文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也就是说,一切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无论利用何种信息渠道,采取哪种方式或手段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

  证监会表示,投资人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参与证券投资活动时,寻求有资格的、正规的投资咨询渠道,注意识别非法咨询机构和个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此受骗上当,应及时举报或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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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擦亮眼睛,认清炒股骗局 2007-7-27 48256F32002924A648257324004AC728[A0-新华社记者≈B1-应霁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