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7月26日讯 (记者 毛传来 通讯员 廖小清)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今天审议并通过《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考核机制,考核不达标的,当年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的作用,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及时调解纠纷,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另外,在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方面,针对以往主要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履行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还对互联网和高速公路、油气管道、医院、车站、码头等重要领域的治安防治以及制止家庭暴力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