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东京7月18日电 (记者 吴谷丰 张华)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8日在二审判决中推翻东京地方法院原告胜诉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侵华日军遗留毒气和炮弹伤害索赔案的中国原告的全部诉求。
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小林克己在判决中认定了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毒气和炮弹的事实,但以如果日本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即可防止受害事件发生的必然性不成立为由,推翻了东京地方法院做出的要求日本政府对中国原告进行赔偿的一审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话音刚落,62岁和45岁的中国受害者李臣、孙文斗立即对法院的判决提出强烈抗议,旁听的日本民众也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1996年12月,侵华日军遗留毒气和炮弹受害事件中的13名中国受害者及家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者及死难受害者家属每人赔偿2000万日元(1美元约合122日元)。2003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日本政府在处理遗留在华毒气和炮弹问题上态度怠慢,判处日本政府向中国原告支付总金额为1.9亿日元的赔偿。日本政府对判决结果不服,并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与本案有关的3起毒气和炮弹伤害事件有:1974年10月20日,3人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条河流中作业时受到毒气弹泄漏液体伤害,其中1人于1991年7月死亡,其余两人留下后遗症;1982年7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工地挖出的毒气罐被打开后,4人受到芥子气伤害,留下残疾;1995年8月2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一道路工地上发现炮弹并发生爆炸,导致2人死亡,1人留下残疾。
据新华社北京7月18日电(记者 崔清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8日在得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驳回侵华日军遗留毒气和炮弹伤害索赔案中国原告的全部诉求这一消息后,立即发表联合声明强烈谴责这一判决。
声明指出,日本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字国,据此负有禁止生产、扩散及清除现有化学武器的国际条约义务。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两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承诺要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及相关问题。二战后,日本政府有足够的条件了解日军在中国境内部署和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有时间也有义务向中国政府告知相关事实。但是,直至发生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日本政府从未向中国政府告知日本军队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形,从没有向中国政府主动表示要承担清除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
声明说:“在这样的背景下,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仍然作出不支持原告诉求、使原告败诉的判决,表明审理案件的法官无视侵权事实,背离司法正义,对此我们表示强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