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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山西对“黑砖窑”案件七案二十九人作出一审判决
最高量刑为死刑,最低为一年有期徒刑
  新华社太原7月17日电 (记者 胡靖国 晏国政)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7日下午,山西对“黑砖窑”案件7案29人作出一审判决,最高量刑为死刑,最低为一年有期徒刑。另5起案件还在审理中,将于近期宣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介绍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王兵兵砖厂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衡明阳、刘东升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依法判决包工头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打手”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窑主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7月13日对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王兵兵砖厂打手陈志明、周学平、金新建、赵丰弟、彭银林、肖安强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以及衡庭汉之妻杨小兰涉嫌窝藏罪两案进行开庭审理。17日对上述6名打手进行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6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以窝藏罪对杨小兰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刘冀民介绍说,芮城县人民法院审判了河南籍砖窑承包经营者张振敏、山西籍窑主孙安民等8人强迫职工劳动案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河南籍砖窑承包经营者衡国勤、山西籍转包人吴和平等5人强迫职工劳动案。新绛县人民法院审判了河南籍砖窑承包经营者欧建国、山西籍窑主王新全强迫职工劳动案。乡宁县人民法院审判了山西籍窑主刘亚龙等2人强迫职工劳动案。(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刘冀民说,上述三县法院一审均对这些砖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的罚金。其中对非法雇用聋哑和智障民工的被告人均给予了从严惩处。

  此外,被告人张振敏承包砖厂期间,通过被告人李学志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潘某某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延长劳动时间,还对其进行殴打。法院认为,上述二被告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振敏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学志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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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山西对“黑砖窑”案件七案二十九人作出一审判决 2007-7-18 48256F32002924A64825731B00599314 2